“反垄断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文再次定调反垄断工作。紧随其后,一份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年度“答卷”翩然而至。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20年反垄断案件结案109件,罚没金额4.5亿元;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520件,立案485件,审结473件。其中,涉及汽车业的案件为55件。
“以往汽车业反垄断案件主要集中在汽车销售领域。此次《报告》透露出二手车领域已成为去年汽车业反垄断案件高发区的新趋势。主要问题聚焦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达成的租金及价格等垄断协议方面。”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郎学红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二手车市场频被罚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累计完成交易二手车1434.14万辆,同比下降3.9%,交易总金额达到8888.37亿元,同比下降5%。尽管去年受疫情影响交易量有所下降,但二手车已成为汽车业当之无愧的潜力股。
“近年来,随着政策与市场的驱动,二手车正成为国内汽车流通市场的新增长点。”华泰证券分析师林善旼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随着二手车交易量连续几年保持超千万辆规模,这一领域也成为政府相关部门防范垄断行为的重点领域。
“去年,我们查处了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李先生告诉《中国汽车报》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通过召开会议讨论、微信群商量等方式,达成并实施了固定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共同上涨二手车交易服务费。2020年12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441.37万元。同时,对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这一案件,入选“2020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并被收录进《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属于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9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即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江苏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江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这一典型案例也反映出,二手车领域已成为2020年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
“随着二手车交易量的不断提升,无论是从政策制定上,还是监管执法上,都要更加关注二手车经营企业的合规经营问题。”郎学红指出。
重点防范横向垄断
《报告》中的另一件汽车业垄断案件,同样令人深思。
2020年7月,根据举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湖州江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德清县顺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安吉大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浙江浙北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和长兴领航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5家浙江省湖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上述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对湖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价格进行固定,排除、限制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金额共计约553.8万元。
“这是比较典型的横向垄断案,也是汽车业尤其是二手车市场容易出现的垄断案。”吴江告诉记者,其一,所谓横向垄断,指的是同一行业内有竞争关系的多家企业横向联盟以达到市场优势地位并以此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定产量、联合抵制等。一般对其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即只要存在横向垄断协议即可判定违法。其二,纵向垄断是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面、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进一步划分为排他性纵向垄断协议和销售垄断协议。排他性纵向垄断协议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协议限制或者排除交易对方与经营者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具体包括独家采购或独家销售协议、搭售、基于忠诚度的折扣或返款,以及基于捆绑销售的折扣或返款。而销售垄断协议则是对品牌内竞争的限制,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就销售价格、销售地域、销售对象、产品服务等事项作出约束性规定。
《报告》指出,目前汽车业反垄断案件主要集中在垄断协议上,包括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多在销售领域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行为。如《报告》中的上汽通用纵向垄断协议一案,上汽通用相关营销部门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剥夺经销商自主调价的权利,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价格,主管部门的查处结果,是上汽通用被罚2.01亿元。
事实上,很多情况下,在新车销售领域,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都有可能出现,而在二手车市场,出现横向垄断协议的情况较多。
“二手车市场的区域特征比较明显,集中度普遍较高,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可能性也较高,二手车市场未来可能是汽车业反垄断关注的重点。”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魏士廪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
汽车业反垄断新走向
《报告》显示,2020年,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汽车业垄断协议案件4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51件。从行业分布看,涉及整车制造行业的案件4件,占比为7%;涉及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的案件39件,占比为71%;涉及汽车销售及其他行业的案件12件,占比为22%。
“所谓反垄断,具体反的是四种行为:即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吴江谈到,《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家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报告》中有经营者集中案件51件,一般是因为在进行合并经营前,未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从《报告》中不难看出,汽车业竞争及反垄断领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林善旼表示,一是汽车产业竞争格局仍在调整之中。我国汽车产销量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产业链较为完整,上中下游业务类型多样,从汽车零配件生产、整车供应、汽车销售、售后维修、二手车等不同环节均存在大量经营者。经营者中,涵盖了国有、民营、合资、外资等多种类型。随着汽车产业变革步伐加快,竞争格局也在快速调整之中。二是国内汽车业相关市场以低集中度和适度集中为主,竞争较为充分。客观上形成了以汽车供应商为核心的生态圈,汽车供应商天然处于强势地位。三是汽车行业反垄断案件呈现新趋势。既有横向垄断协议,也有纵向垄断协议。
“《报告》给汽车经销商及二手车商带来的启示,就是要依法合规开展经验活动。”中国市场学会(汽车)营销专家委员会秘书长薛旭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目前,一方面是反垄断执法职能已由此前的三个部门管理,改为集中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监管和执法力度在加强,无论是横向垄断协议还是纵向垄断协议,以及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经营者集中等行为,都将置于监管的“聚光灯”下;另一方面,汽车经销商及二手车商要自觉守法,抵制垄断协议,在市场中公平竞争,才能获得健康发展。
如今,造车新势力多采用直营及代理模式,有人认为,这给反垄断带来了新课题。“其实,直营和代理模式并没有绕开反垄断监管,对照法律还是很容易辨别其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吴江认为,这些新模式并没有改变经营的本质,所以同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此前,曾有传闻称《汽车业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结合市场最新情况进行修订,记者采访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法律工作者皆表示,目前尚无修订计划。“从目前看,《指南》制定得相对健全,未来不排除根据汽车业的发展再修订的可能。”郎学红表示,“‘十四五’规划纲要特别提出,汽车要从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因此反垄断的合规工作也会从新车销售延伸到用车生态中的各个环节。”(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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